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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联验平台与消防审批平台

2021-04-02 16:08:0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1〕8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满意度,实现联合验收事项“一网通办”目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联验平台”)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消防审批平台”)进行了升级优化,现已具备连通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连通时间

  定于2021年4月2日(周五)18:00。

  二、连通后数据共享机制

  (一)企业申报

  1.建设单位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竣工联合验收,选择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填写信息、上传资料。

  2.当建设单位选择消防验收备案事项时,在线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设置0-99数字,供建设单位随机选择一个号码。

  (二)数据共享

  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过后,在线平台将综合申请信息和上传的资料实时共享至联验平台,联验平台接收资料后将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数据资料共享至消防审批平台设置的“联合验收”模块中。

  (三)消防审批

  1.消防审批平台接收到资料后向验收人员发送短信息提示。

  2.对于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消防审批平台接收资料时,按照工程类别抽查比例规则同步完成随机抽号,确定工程是否抽中。

  3.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应自受理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在消防审批平台出具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检查意见及验收结论,不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未抽中的,按现行规定审查资料并出具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不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抽中的,按现行规定在受理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检查(包含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测试),并出具消防验收备案检查意见,不再出具备案凭证或备案检查文书。

  (四)意见共享

  验收人员出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审批意见及结论后,消防审批平台自动将验收意见及结论共享至联验平台,由联验平台汇总其余各事项的验收结论,并反馈至在线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正式连通前,已经提交联合验收申请未办结的项目,验收审批人员仍需在联验平台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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